​华北电力大学院(系)党组织会议制度(试行)

华北电力大学院(系)党组织会议制度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(系)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,完善院(系)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,规范院(系)党组织议事机制,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、《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(系)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院(系)党组织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又红又专、德才兼备、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
第三条 院(系)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,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,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,在院(系)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

第四条 院(系)党的委员会(总支部委员会)(以下简称院(系)党的委员会)是院(系)党组织的决策机构,实行民主集中制,与党政联席会议一起共同决策院(系)重要事项。

第五条 院(系)党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,对重大问题把好政治关;严格落实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原则;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各项工作;组织和实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;领导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;做好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。

第六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的成员为院(系)党的委员会委员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列席人员。

第七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随时召开。

第八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是院(系)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。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干部任用、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,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高层次人才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一般应先由院(系)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后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
第二章 议事范围

第九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、文件和重要决定、指示精神。

(二)研究决定党的建设,包括干部任用、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。

(三)讨论涉及院(系)发展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以及教师引进、高层次人才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,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
(四)讨论决定院(系)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的重要事项,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,研究分析问题,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;讨论决定内设部门、科(室)和所属研究所、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;负责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;讨论党员发展、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、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,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。

(五)研究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安全稳定工作、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,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。

(六)研究统一战线工作,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(教职工代表大会)等工作的重要事项,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。

(七)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章 会议议题和会议组织

第十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实行议题制,一事一议。会议议题由院(系)党的委员会委员提出,党组织书记确定。未经书记同意的议题,不得列入会议议题。

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应提前送交参会人员。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调研报告、专家评估意见、政策参考、咨询意见以及师生意见建议等应一并送达。

第十二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织书记确定。依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到院(系)内设部门、科室、研究所、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、党支部书记、教研室主任以及学术、学位委员会成员、院(系)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等。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,无表决权。

第十三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由院(系)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,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十四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、及其亲属或重大利益关系时,本人须回避。

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党组织会议的委员,须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。

第四章 会议决策机制

第十六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

第十七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决策程序:

(一)提出议题委员介绍情况,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与会人员充分讨论。

(三)参会委员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。

(四)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。

(五)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。

第十八条 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
第十九条 涉及人选推荐、内设部门、科室、研究所、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,在院(系)党的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前,应在党组织书记、院长(系主任)、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,如有必要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征询意见。

第二十条 涉及院(系)发展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院(系)党组织会议须先行研究;涉及教师引进、高层次人才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院(系)重大问题,院(系)党组织会议应把好政治关,做好审查工作。会议研究结果由党组织书记提交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。

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,由主持人决定暂缓表决决定。并安排会后补充调查研究,寻求主要分歧解决办法。条件成熟的,再列议题予以讨论决定。

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

第二十二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决策重要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,由党组织书记审定。会议纪要在院(系)网站或院(系)公开渠道予以公布。涉及保密事项及个人隐私事项,可不公开,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有关人员。

第二十三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决策事项应同时告知院(系)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。

第二十四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决策事项由党组织书记指定副书记或委员负责落实,定期向院(系)党的委员会汇报实施进展。

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通过事项有不同意见的,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 院(系)党组织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、决定和形成的过程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。

第二十七 条院(系)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,记录内容应包含会议议题、参加人员、决策事项及内容等详细信息,记录要妥善保管,便于存档备查。学校定期对院(系)党委(党总支)贯彻执行会议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督查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院(系)党的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院(系)党的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组织会议制度情况纳入年度考核。对不遵守规定、不履行职责的,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、追究责任。

第三十条 学校非院(系)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自颁布之日生效。